【内容导航】: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经济仲裁内容。
【知识点】:经济仲裁 第二单元 经济仲裁
一、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 仲裁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
【案例】 (1)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平等”主体之间
(1)或议或诉——选择复议
一般情况下(如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先议后诉——必经复议
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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