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解释1】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解释2】(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甲公司自己购进、自己使用后再出售;(2)“销售旧货”是指经营旧货的乙公司销售(别人使用过的)旧货。
1.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 按照正常的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即可,如果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购进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按照当时的政策不能抵扣,自己使用后再销售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②购进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了,自己使用后再销售时,按照正常的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即可。
【解释】(1)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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