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提示】应当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2)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免税收入则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提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免税。
具体而言: (1)从居民企业取得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直接投资所得收益
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是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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