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三)工伤认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六单元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工伤保险
第六单元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
1.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与工作相关)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
(4)患职业病的 |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不认定为工伤(作死) | (1)故意犯罪 |
(2)醉酒或者吸毒 | |
(3)自残或者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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