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考点1:支付机构的概念及支付服务的种类(大纲要求:熟悉)
1. 支付机构,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支付服务。
2.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3. 支付服务的种类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3)银行卡收单;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如条码支付)。
考点2:网络支付(大纲要求:熟悉)
1. 网络支付机构
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主要有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
2. 网络支付机构的种类
金融型支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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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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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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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自有电子商务网站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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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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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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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企业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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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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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付账户
(1)使用要求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2)实名制管理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3)支付限制
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4)验证
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依法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4. 交易验证
(1)一般支付业务的基本要求
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2)小额支付业务的特殊规定
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被人民银行评价为“A”类的支付机构除外)。
(3)“A”类的支付机构代替银行交易验证的要求(2023年调整)
被人民银行评价为“A”类的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完整、准确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银行应核实支付机构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考点3:预付卡(大纲要求:掌握)
1. 多用途预付卡与单用途预付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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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途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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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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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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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发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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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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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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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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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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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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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核准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人民银行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进行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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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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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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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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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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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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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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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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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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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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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挂失(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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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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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赎回
(2)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
(3)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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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赎回(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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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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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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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2)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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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购买与充值
(1)实名制购买
①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②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③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2)不得透支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③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3)现金使用限制
①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4. 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
(1)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5. 对发卡机构的要求
(1)应为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要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
(3)发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
(4)发卡机构要严格发票管理,依法开具发票。
(5)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6)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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