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考点1: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大纲要求:掌握)
1. 是否属于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2. 是否取得了合法扣税凭证?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合法扣税凭证的种类: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3. 是否用于可抵扣用途?
(1)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兼用于上述项目和可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②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非正常损失
①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毁损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特殊规定
①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2:抵扣多少进项税额(大纲要求:掌握)
1. 按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1)基本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除另有规定外,按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的历史沿革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②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2. 计算抵扣1——购进农产品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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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开具)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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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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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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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收购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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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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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一般纳税人开具,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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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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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用于其他用途(例如,直接销售、用于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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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收购发票
(2)农产品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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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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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一般纳税人开具,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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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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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计算抵扣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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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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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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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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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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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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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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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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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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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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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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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扣减进项税额(大纲要求:掌握)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考点4:转增进项税额(大纲要求:掌握)
1. 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考点5:上期留抵税额(大纲要求:掌握)
除另有规定外,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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