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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要知识点_出票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4-12 15:25:32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作成票据:完成法定记载事项并签章)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的行为。

2.出票行为的效力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在票据上签章,承担该票据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

3.签发票据

(1)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事项种类
效力
必须(必要)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的,票据行为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推定,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是否记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记载对票据行为无任何影响,但如果记载将按照所记载的内容发生相应效力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是否记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不论记不记载均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项目
纸质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承诺)
确定的金额
✓(可补记)
出票日期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可补记)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名称
×
×
×
票据到期日
×
×
×

(3)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4)票据上的签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5)收款人名称的记载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金额的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出票日期的记载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

记载要求
适用情形
在其前加“零”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日为:
a.“壹”至“玖”
b.“壹拾”“贰拾”和“叁拾”
在其前加“壹”
日为“拾壹”至“拾玖”

(8)出票行为的相对记载事项

票据
未记载事项
法律推定
汇票
付款日期
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本票
付款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项目
行为主体
行为手段
伪造
无权限人
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变造
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手段,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更改
原记载人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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