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1.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附于票据背面的粘单上作成背书(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并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2.背书种类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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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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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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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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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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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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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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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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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为担保被背书人的债权的实现而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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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成背书
(1)必须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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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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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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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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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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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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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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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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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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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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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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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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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补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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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须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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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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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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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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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视为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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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视为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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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被背书人名称”虽然可补记,但属于背书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未补记而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1)背书连续
①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2)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与多头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部分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多头背书);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4)禁止转让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或者类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有效)
(5)法定禁止转让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是否有效(综述)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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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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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事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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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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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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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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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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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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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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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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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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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属于记载不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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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未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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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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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签章,属于必须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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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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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无效,但持票人补记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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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名称,属于必须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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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背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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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有效,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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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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