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按照“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申领条件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身份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地方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办理和核发的证书(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订中,待政策出台后,从其规定。
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之日起算起)起12个月内(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将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小一寸证件照⒉张、《云南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报表》(见附件l)一式两份,交所在企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无偿在1个月内代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经企业初审后,由企业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对证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地方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http://www.cettic.gov.cn/或云南省人社厅官网12333公共服务信息查询栏( http://www.ynhrss.gov.cn)/对证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经企业初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证书的确认意见,按规定程序对参保情况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6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补贴标准
(一)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
(二)围绕我省“五网建设”和“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各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由各州市人社局公布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报省人社厅备案。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补贴标准上浮30%。
(三)同一参保人一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资金使用
(一)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二)各州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对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