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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法的形式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9 14:27:39

法的形式(★★)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二)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新增)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两个小男孩打架”) 

(1)两个邻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龄小的家长先出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两个堂兄弟打架:爷爷说了算 (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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