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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4 10:59:07

【考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4.记载事项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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