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3 16:53:29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主体与对象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提示】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 

(1)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 

(2)账户查询权 

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3)保密义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