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清查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金额及盘盈的转销金额,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金额。
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存货清查发生盘盈和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核算时分两步:
第一步,批准前调整为账实相符,即将账按实物数量进行调整;
第二步,批准后按规定结转处理。
盘盈时:
借:原材料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批准处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批准处理后:
借:管理费用(管理不善)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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