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纳税主体的权利 (二)纳税主体的义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税务管理内容。
【知识点】:纳税主体的权利
纳税主体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4)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7)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8)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权、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3)税收法律救济权; (14)税收监督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6)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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