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考点详解】 与人员薪酬有关的扣除项目、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重点扣除项目、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扣除项目
考点:与人员薪酬有关的扣除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和四项经费
1.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四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党组织工作经费
①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20年新增)
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20年新增)
(二)保险费
1.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4. 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 补充社会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考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重点扣除项目(★★★)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1】销售(营业)收入,有时会被直接称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提示2】从税法角度理解,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包括视同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提示3】从会计角度讲,销售(营业)收入通常不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 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特殊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
1. 界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示】纳税人未通过规定机构、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2. 扣除限额
(1)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2020年新增)
(3)自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2020年新增)
考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扣除项目(★★)
(一)利息费用
1. 准予据实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 不得超过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借款费用
1.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 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三)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四)资产损失
1. 损失额的确定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30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8万元。
【解析】甲企业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30-8=22(万元)。
(2)存货损失时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企业存货因管理不善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提示】存货因不可抗力损失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不作损失处理。
2.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 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追补
(1)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五)其他扣除项目
1.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
(1)保险企业 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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