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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契税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08 10:43:48

【知识点】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征税范围、契税的计税依据

【解释】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1.契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的征税范围 

(1)包括: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②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2)视同发生权属转移: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筹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⑤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3)不包括: 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3.契税的计税依据 

(1)“买卖”交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赠与”交易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交易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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