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提示】准贷记卡透支、贷记卡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受上述待遇。
(2)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3)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5.透支利率
(1)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6.计结息方式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7.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1)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8.发卡机构的提示义务
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9.信用卡诈骗
(1)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③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④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⑤恶意透支的。
(2)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①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②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③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考点2.银行卡收单业务
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提示】“中国银联”,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
2.银行卡收单机构
(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例如,各大银行);
(2)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快钱、拉卡拉);
(3)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
3.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实体特约商户(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4.重要管理规则
(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2)银行卡受理协议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结算账户
①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5)风险评级
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6)风险事件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迟资金结算;
②暂停银行卡交易;
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7)资金结算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5.结算收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案例】A银行在甲商户布放了POS机具,双方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约定A银行按照交易金额的1.25%、单笔80元封顶的标准收取收单服务费。客户王某持B银行的借记卡在甲商户刷卡消费5000元。已知,A银行和B银行通过中国银联进行资金清算。
【分析】
(1)A银行是收单行,B银行是发卡行,中国银联是银行卡清算机构;
(2)本次交易过程中,王某借记卡内资金减少5000元,A银行按照约定向甲商户收取收单服务费=5000×1.25%=62.5(元),甲商户实际到账资金=5000-62.5=4937.5(元);
(3)甲商户承担的62.5元收单服务费由A银行、B银行、中国银联进一步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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