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只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而非“选定仲裁员”。
2. 仲裁协议的生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 仲裁协议的无效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5. 隐瞒仲裁协议提起诉讼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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