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巧记】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是“废品”。
【提示1】由于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2】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满足“法定情形”(未另行安排工作或未经培训或调整工作的)或“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违法解除”。
(2)“随时通知”解除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巧记】用人单位“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过错”(赝品、危险品)。
【提示】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示1】经济性裁员程序:企业符合上述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
【提示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 经济补偿 | |
协商解除 | 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同意 | √ |
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同意 | × | |
劳动者单方解除 | 提前通知(3日或30日) | × |
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有过错) | √ | |
即时解除(“要我命”) | √ |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提前通知(“废品”) | √ |
随时通知(劳动者有过错) | × | |
经济性裁员(经营不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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