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房产税
1.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年计征)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12%(或4%)
(3)以房产投资联营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投资方,由被投资方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房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由投资方按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调整)
2.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者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9)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新增)
(10)体育场馆的房产税优惠(新增)
①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③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提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3.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均从“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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