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新增)
(1)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解释】“五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一码”,是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而非“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权利义务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
1.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预算
(1)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2)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4.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1)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2)不得用于违规用途:
①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②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③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5.社会保障基金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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