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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1 10:25:36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确定: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1)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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