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生产企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非生产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
(2)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小微企业的免税规定(新增)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解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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