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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扣除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10 15:52:57

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重大调整)

【解释】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6)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规定适用于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增)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1】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2】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解释3】企业将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应计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解释4】企业接受捐赠的货物,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账户,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解释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自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释2】对于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业务招待费不得结转扣除。

【解释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6.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解释2】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解释3】准予结转扣除的项目包括:(1)职工教育经费;(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公益性捐赠(3年内)。

7.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相关链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解释】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9.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税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释】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11.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解释】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其他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4)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5)依照有关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6)除另有规定外,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解释】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解释】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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