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二)行为能力划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内容。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提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或者说,权利能力就是一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它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②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提示】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2)行为能力划分
行为能力划分 | 民法上 | 刑法上 |
完全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 已满16周岁的公民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
限制行为能力人 | 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
无行为能力人 | 不满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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