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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种类的劳动合同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07 21:19:10

考点:非全日制用工(★★) 

1.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工资 

(1)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考点:集体合同(★) 

1. 集体合同,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在特殊行业、区域,还可以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2. 集体协商制度 

(1)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2)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3. 集体合同草案的通过 

(1)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3)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 集体合同的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 各种标准的关系 

(1)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6.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考点: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2. 劳务派遣的适用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3.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 用工单位的主要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 劳动者的其他重要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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