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税前扣除项目——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项目★★★
利息费用
股东未按规定缴足资本时利息费用的处理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
(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债资比)和规定限额(利率限额)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债资比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费用
(1)向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费用:参照上述向关联企业借款处理。
(2)向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费用 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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