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
分类 |
释义要点 |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 |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1)一般法是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 (2)特别法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只在特定时期内或只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 |
法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1)实体法具体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民法典》 (2)程序法规定了为保障法律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 |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1)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2)国内法调整的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 |
法律运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法 |
(1)公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如刑法 (2)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如民法、商法 |
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1)成文法是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主要指习惯法、判例法等 (2)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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