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种类 |
制定机关 |
效力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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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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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仅次于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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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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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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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
2.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形式 |
制定机关 |
修改 |
效力等级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处于同一效力等级 |
非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3.其他法的渊源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特别行政区的法,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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