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类型 |
基本内涵 |
具体解释 |
法的时间效力 |
法的生效 |
法规定生效期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2)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
法的终止 |
我国法的终止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新法取代旧法,由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这是通常做法 (2)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3)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4)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虽然名称不同,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旧法中的有关条款自动终止效力(默示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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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 |
(1)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 (2)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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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空间效力 |
法的域内效力 |
我国法的域内效力主要有: (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例如,宪法 (2)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例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
法的域外效力 |
我国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本着保护本国利益和公民权益的精神和原则,也规定了某些法律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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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对人效力 |
我国法的对人效力采用的是“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 |
(1)属人主义: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一律受本国法的约束 (2)属地主义: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一切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法的约束 (3)保护主义: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侵犯者在何地域或是何国国籍,一律受本国法律约束 |
【解释一下】
《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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