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1.什么是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提示一下
(1)票据贴现的2个本质:
①背书转让;
②融资。
(2)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也不能办理贴现(贴现是远期商业汇票独有的制度)。
2.办理贴现的条件
(1)票据未到期;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贴现利息
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4.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5.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6.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化相关规定
(1)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须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2)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3)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