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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点_票据追索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5-19 18:24:26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1.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
(1)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①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关证明
①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不能取得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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