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要求
(一)备案制与核准制
1.备案制还是核准制
(1)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
(2)仍实行核准制的账户,限于:
①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
③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
2.开户基本流程
3.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申请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细节
1.填写开户申请书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2.相关证明文件
(1)基本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并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①营业执照;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其他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①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当提供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
③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提供主管部门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④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临时存款账户提供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临时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等法定的开户证明文件。
3.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4.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2)存在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的单位;
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单位。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5.预留签章
(1)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各类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与使用的具体要求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4.开户主体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13)境外机构。(2022年新增)
(二)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3.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依法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具体使用要求
(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开立时经批准可取现)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可以依法支取现金。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增资)验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3.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依法办理。
各类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要点(综述)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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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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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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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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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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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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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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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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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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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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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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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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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转存、归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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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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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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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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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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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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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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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支出账户:×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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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等,开立时经批准:√
(2)业务支出账户:√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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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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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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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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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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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
(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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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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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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