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1.多用途预付卡与单用途预付卡
项目 |
多用途预付卡 |
单用途预付卡 |
发行主体 |
专营发卡机构 |
商业企业 |
使用范围 |
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 |
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 |
监管要求(2022年新增) |
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核准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人民银行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进行集中存管 |
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
2.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项目 |
记名预付卡 |
不记名预付卡 |
资金限额 |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
挂失 |
可挂失 |
不挂失 |
赎回 |
(1)可赎回 (2)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 (3)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
不赎回(另有规定除外) |
有效期 |
不得设置有效期 |
(1)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2)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
3.购买与充值
(1)实名制购买
①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②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辨析一下
①实名购买,谈的是是否需要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②记名预付卡,谈的是卡名是否记名,是否与特定的持卡人挂钩。
③实名购买的预付卡有可能是记名预付卡,也有可能是不记名预付卡。
③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2)不得透支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③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3)现金使用限制
①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②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4.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
(1)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链接一下
信用卡存在预借现金业务,但预借现金不得向非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不得向非本人支付账户充值,不得转至其他信用卡。
总结一下
预付卡的“4不得”
(1)不得透支
(2)不得提现
(3)不得购买、交换、充值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卡”
(4)不得向银行账户、非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转账
5.对发卡机构的要求
(1)应为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要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
(3)发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
(4)发卡机构要严格发票管理,依法开具发票。
(5)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6)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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