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消费税的税率
1.基本规定
税率形式
适用税目
计税公式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基本规则
1.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采用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方式计算消费税税额时均会涉及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即:
(1)消费税计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2)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环节既征收消费税又征收增值税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
2.销售数量确定的基本规则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移送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收回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进口量)
3.复合计征消费税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特殊销售情形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包装物押金
(1)非酒类产品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2)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消费税处理(综述)
所包装的产品
增值税处理
消费税处理
非酒类产品
(成品油除外)
逾期未退时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
逾期未退时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黄酒、成品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其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收取时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
5.金银首饰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自产自用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先“找价”后“组价”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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