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基础
1.企业资产通常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1)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5.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6.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7.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的基本规定
1.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最低折旧年限(另有规定除外)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四)加速折旧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税法关于加速折旧的基本规定
(1)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加速折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3)加速折旧的方法
①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要求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②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