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低税率优惠
1.15%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新增)
(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2022年新增)
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2.小型微利企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3个条件的企业。
(2)具体优惠政策(2022年调整)
级次 |
减计所得额 |
低税率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或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1.基本规定
(1)一般企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2022年新增)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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