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管理—设立登记(2022年重大调整)
1.向谁申请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请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申请程序
(1)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由此,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3)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4)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管理—注销登记(2022年新增)
1.原因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2.时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清税证明
(1)先清税后注销企业登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2)免办清税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3)即办清税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注销条件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其他6类登记(2022年新增)
1.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变更税务登记
(1)原因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时限
①纳税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是否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③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④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①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6.非正常户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3)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须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发票管理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特定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辨析一下
项目 |
保存期限 |
销毁程序 |
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发票登记簿 |
5年 |
报税务机关查验 |
所开具发票的记账联 |
30年 |
执行会计档案销毁程序 |
所取得发票的发票联 |
7.发票的检查
(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8.网络发票(2022年新增)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2)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3)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申报方式 |
要点 |
自行申报 |
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
邮寄申报 |
(1)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
数据电文申报 |
(1)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2)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
其他方式申报 |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与要求
1.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2.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2022年新增)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⑤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特殊情况下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1)因自身原因需要延期:事前申请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②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事后报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4.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2022年新增)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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