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先议后诉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或议或诉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