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2022年新增)
1.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主体
(1)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企业纳税人;
②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③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④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3.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4.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5.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D级为最低级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6.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7.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2022年新增)
1.检举渠道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2.接收检举的案件范围
(1)接收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2)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②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③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3.检举人的主要义务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2)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检举人的主要权利
(1)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2)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3)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