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税收保全
1.税收保全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经税务机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的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放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2022年新增)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2.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强制扣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强制执行的范围
(1)金额范围
①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②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22年新增)
(2)财产范围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vs税收强制执行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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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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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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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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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冻结
(2)扣押、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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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扣款
(2)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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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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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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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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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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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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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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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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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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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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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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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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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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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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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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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得超过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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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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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清缴(2022年新增)
1.离境清缴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欠税报告
(1)向抵押权人、质权人报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2)向税务机关报告
①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税收优先权(2022年新增)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先欠后抵”: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先欠后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