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明是县粮食局老职工,企业改制时借钱买断了县粮油总公司所属的兴湖农产品加工厂。该加工厂位于县城老城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近年来,城市发展重心转移到了城东和城北新区,政府对老城区道路建设方面投入财力有限,导致厂区交通越来越不便利,大型货车进出困难,原材料供应较困难;而且由于企业位于县城,每年都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万元,负担很重。
2017年以来,国家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开展棚户区改造,刘大明的加工厂处于棚改拆迁范围内,而且听说政府拆迁补偿的标准较高,按厂区面积和厂房建筑规模测算,至少要补偿800万元。老刘心里真是乐开了花,正所谓“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但转而想到这么多年一直跟自己打拼的员工的就业问题和自己以后的事业,老刘决还是将定兴湖加工厂继续办下去。企业的搬迁,涉及到选址、成本、税收等方方面面问题,为了更加周全,以及长远的发展考虑,老刘专门跑了一趟北京,请教自己的外甥亮小一。
【分析】
亮小一热情接待了远道而来的长辈,在了解了老刘的相关情况后,建议老刘在离县城较近的城南乡选择一处地皮,并与乡镇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将原厂区棚改拆迁政府补偿资金用于新厂区厂房建设。之所以选择在城南乡,一是充分利用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特殊政策,每年将节省城镇土地使用税18万元;二是该乡与县城仅一河之隔,更是处于农产品加工行业供销的中间地带,成本上的确很是划算。听外甥这样解释,老刘真是感到后生可畏,正如古话说的好:“眉毛先出世,抵不得须后生”。
【对比】
筹划前,在城区每平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征收标准是18元,则全年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万元。
具体计算: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18=18(万元)。
筹划后,重新选址在城南乡,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0元。
【结果】
进行重新选址筹划后,该企业不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仅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就节省18万元。
【政策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注:文章内容节选于梁小斌主编的《企业财税热点与纳税筹划》一书,更多财税实操实务内容可关注永信财税咨询公众号或考呀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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