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段小兵在新余电子技校毕业后独自一人去深圳打工,经过面试进入一家生产手机主板的小型电子厂上班。在工作之余,他自学机器人原理方面的知识,并于2015年申请了两项机器人方面发明专利。2018年初,在参加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交流会上,段小兵的专利引起了一名企业老总的投资兴趣,想一次性买断专利使用权。段小兵对自己专利的发展前景十分看好,认为其价值还有提高空间,内心并不想被一次性买断,只想与企业老总以技术转让的形式合作,在涉及到合同签环节时,他对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心里没谱。
2018年5月份,段总参加某培训机构在深圳市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管财税业务研讨会,在听了财税专家亮小一关于财税筹划方面的授课后,段总被他专业的讲解和特殊的视角所折服,利用吃晚饭的机会,主动向亮小一请教,希望他能给予专业的指导。
【分析】
亮小一建议段总请电子行业专家对段小兵专利的市场前景和专利转让价值进行专业评估,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实现利润的多少进行分成,签订时不要确定计税金额;因为税法规定,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对比】
筹划前,假设专利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明确转让价款应缴纳印花1.5万元。
具体计算:应缴纳印花=5000×0.3%0=1.5(万元)。
筹划后,不明确转让价款应缴印花5元。
【结果】
按现行印花税税率,技术转让合同按0.3%税率与现行定额贴花5元标准对比,就纳税时间而言,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时间价值,有一定的节税空间。
【政策依据】
1.《印花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合同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如果有数量无金额,那么按照数量与市场价格估计金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文章内容节选于梁小斌主编的《企业财税热点与纳税筹划》一书,更多财税实操实务内容可关注永信财税咨询公众号或考呀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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