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亮夫人吵着要买辆新车。亮小一趁周末休息,便带着夫人去老同学吴夕创办的金虎汽车生产公司去试车。到了公司后,老同学安排经理陪同亮太太去试车,随后,两人便在办公室喝茶。
亮小一了解到金虎公司将以30辆小汽车对五洲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每辆车平均销售价格18万元,最高销售单价为20万元/辆。于是提醒老同学可以考虑先销售再入股,有利于公司纳税。
【分析】
金虎汽车生产公司虽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以汽车进行投资,属于有偿转让应税销售品,按规定应当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对比】
筹划前,直接投资应纳消费税60万元。
具体计算:应纳消费税=20×10%×30=60(万元)。
筹划后,先销售后投资应纳消费税54万元。
具体计算:应纳消费税=18×10%×30=54(万元)。
【结果】
金虎汽车生产公司将汽车销售给五洲出租汽车公司,再进行投资,比直接投资节约消费税6万元,从而产生了节税效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注:文章内容节选于梁小斌主编的《企业财税热点与纳税筹划》一书,更多财税实操实务内容可关注永信财税咨询公众号或考呀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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