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简介:
2008年,被告人戚根才先后与杨海平、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定,由杨海平等人支付戚根才票面金额3.5%~4.5%的好处费,戚根才或者其他加弹户在向企业购买涤丝且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发票开具给杨海平等人指定的霍尔果斯全鑫贸易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欣宇袜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金太阳有限公司、新疆盛天宇贸易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德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富利特工贸有限公司、新疆曼莎针织有限公司等企业。后被告人戚根才联系在双双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冠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塔化纤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宇邦纤维有限公司购买涤丝的加弹户,承诺给予他们价格优惠或支付票面金额3%~4%的好处费,要求他们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其处理。之后,在加弹户购买涤丝时,被告人戚根才便通知上述需要发票的企业将对应的货款支付给双双集团有限公司等开票企业,开票企业根据付款企业的名称及被告人戚根才提供的开票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戚根才再从加弹户处收取货款,扣下0.5%的好处费后转款至受票企业。
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戚根才经由双双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冠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塔化纤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宇邦纤维有限公司虚开到霍尔果斯全鑫贸易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欣宇袜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金太阳有限公司、新疆盛天宇贸易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德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富利特工贸有限公司、新疆曼莎针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69份,合计税额10288457.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根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根才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戚根才处罚。
处罚结果:
根据被告人戚根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根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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