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计算
一、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一项中规定:“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明确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二、总局2006年修订的季度预缴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也明确:“‘利润总额’:填报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是扣除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以后的会计利润,而会计利润可能可能为负数,特别是在房地产企业没有实现收入只有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的情况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这里的“利润总额”是一个合计数,可见这些费用、税金及附加是可以从中扣除的。
三、国税函[2008]44号文件填报说明第五项第3条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与上面2中内容基本一致。
四、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第一项规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明确是“计入”利润总额,同样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是扣除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以后的会计利润,可见这些费用、税金及附加也是可以从中扣除的。
该文件的第三项规定:“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同样,除预售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含确认的正常销售收入)所计算出的会计利润也填报在第4行“利润总额”内”。
五、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第一项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仍然强调的是将预计利润额“计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已扣除费用、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总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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