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赵某委托A房地产中介公司帮其将一处别墅以23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代办缴税事宜,并约定本次成交出售方所有税费包含佣金不超过100万元。
随后,A公司工作人员持委托书、成交价为70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仅1万余元。
期间,赵某分三次给予A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等人75万元“好处费”。
后来,当地税务机关从该房屋的明显低价交易情况入手查实了赵某的偷税行为,并对其补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17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57万余元,处以罚款82万余元。
另外,A公司的杨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也已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赵某在补税罚款后,对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超出100万元的那部分税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近300万元。
上海一审法院判令A公司向赵某赔偿50%的损失计70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
上海二审法院就双方的两个争议焦点作出了如下认定:
1.赵某与A公司形成偷税合意,赵某是在明知实际税费远超100万的情况下,仍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双方相应的约定无效。
2.A公司经办人员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作为雇主的A公司应就其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损失的范围应以税务机关对赵某处以的罚款及滞纳金(140余万元)为限(即170余万元税款系依法原本就应缴纳的,不认定为损失)。同时认定,A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应相对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
注:文章内容节选于黄传伸 陈光主编的《企业纳税筹划100招-税收筹划一本通》一书,更多财税实操实务内容可关注本书或考呀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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