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之前注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登报是清算开始时必须做的,只需要告知公众该公司要清算注销这一事件,以便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清算报告是清算的后续阶段,因此清算报告并不需要公告。
在公司注销前,公司应该先进行注销前的清算。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先编制公司解散的资产负债表;然后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再接下来核算并收回公司账面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及核算公司损益;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最后编制清算损益表和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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