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前取得的费用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概述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类别及构成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主要内容和政策要求
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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