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根据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定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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